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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跨铁路立交桥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9-18 11:11:25 来源:工程养护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跨铁路立交桥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确保对全省公跨铁立交桥进行相对有效管理和养护,切实保障铁路和公跨铁立交桥的安全运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会议纪要精神,现将《江西省公路跨铁路立交桥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跨铁路立交桥(以下简称“公跨铁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西省公路条例》、《城市桥梁检验测试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等公跨铁桥梁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公跨铁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村道跨铁路桥梁由乡镇人民政府有关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桥梁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跨铁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水利、厂矿、企业、森林等单位所有的专用公路跨铁路桥梁,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由所有人负责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为便于沟通协调,各公跨铁桥梁管理单位及铁路部门均应明确职能部门负责公跨铁桥梁养护管理的协调联系工作。铁路部门明确属地工务段负责公跨铁桥梁养护工作的日常联系,并统一受理、协调、答复有关作业审批、“天窗点”安排、安全配合协议的签订、明确作业配合等事项。

  第四条 公跨铁桥梁管理单位从事影响铁路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在铁路配合人员的安全监护下方可进行。作业人员进出铁路栅栏需严格执行《南昌铁路局高速铁路作业门管理办法》等铁路栅栏作业门管理办法,由铁路部门配合单位指定人员按规定带领进出作业门。如因桥梁病害监视或作业需要须临时改移(拆除)铁路栅栏时,由铁路属地工务段无偿协助办理临时改移(拆除)防护栅栏手续,结束后按原标准恢复防护栅栏。

  第五条 铁路部门在公跨铁桥梁安装防灾系统(公路桥面外侧防灾系统双电网及双电网与梁体连接支架、固定螺栓等)前需报桥梁管理单位审批,对已安装的,桥梁交接时应向公跨铁桥梁管理单位移交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铁路部门对现有的公跨铁桥梁防灾系统来进行影响公跨铁桥梁的检查和维修时,应向公跨铁桥梁管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管理单位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铁路部门书面反馈意见,批准后才可以进行处理。影响公路交通时应同时向辖区内交警及路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做处理。

  第七条 公跨铁桥梁管理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需安排桥梁检测及维修天窗(距接触网带电部位2米范围内须申请接触网停电)的日常管养作业计划报送铁路属地工务段。工务段负责按公跨铁桥梁管理单位的日常管养作业计划每月优先安排检测及维修天窗,并于次月5日前回复公跨铁桥梁管理单位,同时,须接触网停电时负责协调接触网停电,天窗日计划下达后及时告知公跨铁桥梁管理单位。

  须纳入施工天窗的桥梁养护大(中)修、改(重)建工程项目施工作业,每月10日前向铁路属地工务段提报次月计划,同时提报施工组织方案,铁路部门应于当月25日前回复,经铁路部门审核通过后实施。

  桥梁大(中)修、改(重)建时结合铁路部门相关程序,公跨铁桥梁管理单位组织编制设计、实施工程的方案,并由县级及以上政府行业部门或业主单位以正式函文(附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向南昌铁路局提出申请,铁路部门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给予回复,设计、实施工程的方案经南昌铁路局审核检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公跨铁桥梁出现影响铁路安全的故障时,桥梁管理单位要及时与属地铁路工务段联系,由属地铁路工务段代为申请故障报修(需停电时供电部门配合),由公跨铁桥梁管理单位派人进行故障处理,铁路部门要派员进行现场配合。

  第九条在移交中或者移交后,交通、住建部门因作业需要须使用铁路相关管理、设备、场地等设施,铁路部门本着全力支持的原则予以无偿提供,并免收占用费、管理费、安全费等需涉及的相关收费,必要时无偿提供铁路专用车辆。

  第十条 公跨铁桥梁大(中)修、改(重)建的预算应按照公路、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办法中未列的可参照铁路概(预)算编制办法编制。

  第十一条 公跨铁桥梁管理单位加强公跨铁桥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撞墙、竖向防抛网等)、公路警示限行等标志的检查维护,保证设施及标志齐全有效;铁路部门加强公跨铁桥梁有关铁路附属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

  第十二条 公跨铁桥梁设备管理单位加强公跨铁桥梁的附挂物(如:管、线等)管理。公跨铁桥梁设备管理单位应按时进行检查附挂物状态,确保附挂物固定牢靠、状态良好,防止附挂物掉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新增公跨铁桥梁附挂物由交通部门征求南昌铁路局意见后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施工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遇到如地震、洪水、火灾、爆炸、山体滑坡、车辆撞击及桥梁上部及附属构件将要坠落等突发危及公路、铁路运营安全事件时,先发现险情的一方均有权利和义务及时采取对应的应急措施,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对方,对方有关人员需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紧急处置。

  第十四条 公跨铁桥梁管养单位和铁路基层养护单位应加强彼此间的信息沟通与报送工作,双方在日常巡查中察觉缺陷应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同时告之对方。

  第十五条 双方要加强沟通,建立协商机制,涉及双方有关问题时,由双方主动协商解决,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报省安委会。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由公跨铁桥养护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其他上跨铁路的人行天桥、管廊桥、渡槽等建(构) 筑物的维修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新建公跨铁桥梁,由铁路部门建设的需移交地方所属部门管养,应签订移交协议,同时移交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公路桥梁是指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等上跨铁路而修建的桥梁,本办法所指城市桥梁是指城区范围内上跨铁路而修建的桥梁,本办法所指专用公路桥梁是指水利、厂矿、企业、森林等单位自有的公路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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