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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问题

发表时间:2024-08-09 02:20:17 来源:工程施工

  咨询问题:如果项目经理与公司签订承包协议,项目经理也是中标通知书上指定人员,约定该项目自负盈亏,这种协议有效吗?

  内部承包协议不同于转包协议或者挂靠协议,是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但要符合内部承包协议的构成要件。关于内部承包的法律概念和构成要件,简述如下:

  内部承包的概念来源于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较早见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87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改革国营施工公司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该文件第二点提出:“施工公司内部能够准确的通过承包工程的不一样的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调动基层实施工程单位的积极性。可组织混合工种的小分队或专业承包队,按单位工程进行承包,实行内部独立核算;也可以由现行的施工队进行集体承包,队负盈亏。不论采取哪种承包方式,都必须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目前,对于内部承包并无明确的法律定义。在现行《民法典》中,并未将内部承包合同作为单独的合同类型。通过最高院对于内部承包认定标准的观点,大致归纳出法院对于内部承包的认定要点。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718号《民事裁定书》关于该案内部承包问题的裁判要旨概括了内部承包的核心:“内部承包应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方面,承包人须为本单位人员,即为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2)经营投入方面,承包人以使用单位的财产为主,自己投入的财产仅占次要的地位;(3)企业管理方面,内部承包虽然是自主经营,但企业对其管理相对紧密。”

  结合高院裁判要旨,可以归纳出,认定内部承包一般应抓住以下三个要点:(1)“内部承包人”是否与实施工程单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2)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3)内部承包合同符合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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