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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发表时间:2024-08-09 02:20:07 来源:工程施工

  有限公司(发包方)与(承包方)友好协商后,且经有限公司股东会批准,现将公司经营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包给承包方以供经营,就经营期间的事项特订立本合同。

  1.1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1.2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必须在本公司的法定营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2.1承包内容:公司经营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财务日常工作流程,批准详细的各项规定、规章制度,营销方案等;拥有公司人员的任免及管理考核权;公司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权;印章使用的批准权;超过此范围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3.1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将公司经营权提供给承包方,承包方每年向发包方交纳1000万元作为承包费用。

  2.3.2每年的承包费用平均分成四份,每三个月缴纳一次,缴纳时间为合同签订后第三个月末之前,依次类推。如承包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交纳以上承包费用,经发包方同意后,应提供书面承诺,明确具体交纳时间,时间最长不允许超出一年。

  2.3.3发包方原有固定资产承包方仅拥有使用权,如需进行报废、变卖、大修等处置,需发包方批准(清单附后,双方确认有效)

  2.4.1通过资产清查,合同签订时被承包企业的总资产为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为元人民币,流动资金为元人民币;

  2.4.2截止到合同签订时,资产额为万元,承包期结束后资产额不得减少。双方一致认可以下计算公式:

  2.4.3企业资产的维护:企业所有财产均已登记造册并作为合同附件,各方均无异议,承包期结束后设备完好率应达到90%;

  2.4.4花名册:公司人员花名册移交承包方,本着对各方负责的态度,承包方应妥善安置。发包方派驻、管理的人员,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之前的人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3.2.1有权聘任除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副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组成本公司的领导机构,并报股东会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承包方平常仅发放基本工资,数额报发包方批准,等缴纳全部承包费用后再发放剩余年薪及奖金。

  3.2.2有权决定公司的机构设置,制定合同规定的规章制度,享有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的权利,所有材料需报甲方备案。但财务部、采购部、法务部主管由甲方派出人员担任。

  3.2.5采购事项需经采购部、法务部审核;销售合同需经财务部、法务部审核。

  3.2.7承包人开展业务所需资金由甲方协助贷款,贷款利息据实收取。如果承包方回款状况良好,借给发包方使用的部分,收取相同利率的利息。承包期内,本合同签订之前发生的业务的回款发包方不再记取利息。

  3.3.9承包方的员工可免费乘坐发包方的班车,路线执行发包方的规定。日常公务用车结合实际使用里程按照1元每公里(捷达),1.5元每公里(威客)计收。

  3.3.1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各种税费、保险、公积金等;厂房租金、水电、设备折旧、固定电话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3.3.4发包方可随时查看承包方的财务报表、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客户信息资料,但不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3.3.8无论是承包期间还是承包期结束后,乙方依然对承包期内的回款负有追回的义务。

  4.1.2有权监督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1.3承包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承诺交纳承包费用,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接管公司。

  4.1.4在承包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做出有损公司权益的事项,或者乙方生产经营活动出现失控或重大失误而乙方无有效解决办法时,发包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直接接管公司。

  4.2.4发包方协助承包方最高贷款万元,在此额度内足额保证承包方经营所需资金。

  4.2.5必须配合承包方处理承包开始日前的账务、纳税、人事保险关系的处理。

  5.1承包方的收入计算方法:利润总额扣除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的基础上,上缴承包费用后的所得归承包方所有。

  5.2承包方未能完全交纳承包费用,不再计发本合同约定的上述收入,年薪中剩余部分的工资及奖金也不再发放。

  6.1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相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生重大变更,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6.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6.3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6.4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做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方可。

  7.1在承包方未有违反本合同约定之情形下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收回承包权,否则应赔偿承包方的相应损失。

  7.2如发包方未有违反合同约定之情形,承包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因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别的损失的,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8.1承包方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方另行推选或指派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如果发包方不予认定,可直接进行接管。

  8.2在签订本合同时,发包方应将公司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编制成册,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8.3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公司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8.6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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